问:向政府管理部门支付的河道维护费、综合治理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政府为了综合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我们理解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凭行政事业性收据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已提未缴的消费税、营业税等税金及其附加、河道维护费、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产品销售税金及其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河道维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上述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补缴的以前年度的上述税费应调整税费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在税费所属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