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某职工,2009年4月取得工资收入2500.00元,同月取得2008年全年提成54000.00元,(2008年年终奖金已于本年2月发放),请问:该职工2009年4月应缴多少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若按年发放,则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但是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对于2008年年终奖金已于2009年2月发放,应该于发放该项奖金时已经运用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确实已经在发放年终奖金时运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而,对于该职工在2009年4月份所取得的2008年全年提成,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54000)-2000=54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4500×30%-3375=12975(元)。
因而,该个人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