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属冶炼行业,由于生产不正常导致炼出的产品为钢渣(废渣,不是成品),钢渣没有对外销售,在随后的生产中做为辅助材料回炉炼铁,请问:原来炼出钢渣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由于生产不正常导致炼出的产品为钢渣,其耗用的原材料不需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正如上面文件所规定的,这个调减额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数字,而是(第3列-第2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如果贵公司2008年计提额为0,那2008年的转回额即为这里的纳税调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