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439202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购买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十三团的皮棉,该团场给我公司开出的是普通发票,请问该团场开出的普通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报进项税抵扣?
咨询时间:2009-05-1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兵团农一师十三团如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皮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9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从条例和细则、注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皮棉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经上述分析,可见,生产单位销售皮棉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贵公司取得购入皮棉的普通发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务》(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从皮棉生产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可按规定税率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