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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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问:我公司2008年1月1日买一台设备100元,增值税17元,当时按东北政策抵扣了;5月1日发现,设备用于非应税项目就转回了增值税17元。5月开始按117元计提折旧,这样由于原值增加,导致的折旧金额增加,可以税前扣除吗?
还有由于残值率调整,从10%调到5%,导致的折旧金额增加,也可以税前扣除吧?
咨询时间:2009-05-0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1、首先不清楚贵公司的设备是从5月1日专用于非应税项目,还是从购买之日1月1日专用于非应税项目。若是从购买之日1月1日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会计差错变更处理,调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补提折旧。
若是从5月1日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这种情况应从设备用于非应税的次月起,增加折旧金额,税前可以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而企业自行调整残值率,导致的折旧金额增加,不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此种调整导致的折旧增加额不做调增处理。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