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该条主要是对原来已作为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的处理,申报表中关于捐赠收入中调减项为*,不可以填,应填入哪一行?是否意味着08年新发生的不可以做调减?如果可以,如何填报?
答:递延所得的项目较多,不宜一一列举。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递延所得项目本身属于企业会计损益项目,会计上已在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9年应做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纳税调整时,不应再将其列入营业外收入,直接作纳税调增,填入“其他”项目;
二是递延项目本身属于会计损益项目,会计上当年未一次计入损益,以后年度纳税调整时,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是递延所得本身不属于会计损益项目,也未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年度纳税调整时,应将其列为“其他”项目。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是企业一次性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允许在五个年度内分摊的,*9年应做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应做纳税调增,计入申报表“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