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收入主要为投资收益,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免税收入,那么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可以,那么该类企业就永远为亏损企业,且永远不能得到弥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答: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有关限制投资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费用和投资支出统一计入投资成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只分取股息,不处置投资,而且假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标准,则企业会计上是盈利的,但在税法上是亏损的,其亏损超过五年则不能再弥补。等企业实际处置投资时,再按所处置投资的成本进行计税成本结转,此时不一定亏损。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