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收入主要为投资收益,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免税收入,那么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可以,那么该类企业就永远为亏损企业,且永远不能得到弥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答: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有关限制投资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费用和投资支出统一计入投资成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只分取股息,不处置投资,而且假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标准,则企业会计上是盈利的,但在税法上是亏损的,其亏损超过五年则不能再弥补。等企业实际处置投资时,再按所处置投资的成本进行计税成本结转,此时不一定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