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年12月份一批货物退运,查阅退税资料需做如下账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收账款,借:库存商品,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退税率补缴税款时,贷: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贷:应缴税金——税务检查调整。请问:上述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增加冲减原进项税额转出,即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贷: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如果不作上述冲减,我公司该批退运货物就多负担了12%的税款(退税率5%),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1、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其涉及的收入、成本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中进行处理,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红字)
2、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根据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还原进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缴纳税金时,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