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在自行建造工程时领用了本企业的自产产品。问这部分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应按公式填写?是否按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还是按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转出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如何处理此项业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贵公司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销售额按上述顺序确定,填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计算的销项税额填至第11项“销项税额”栏。
同时上述销售额、销项税额应视您是否开具发票及在何系统开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