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油墨的企业将从日本购入软件(包括安装费),一台生产设备(其软件及设备未通过正常的报送进口,只是通过个人携带方式拿到企业)出口转让给越南,请问是否享受退税政策,如果不退应该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贵企业设备非视同自产货物,是不能享受退税的,如果出口,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另外,设备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是无法实现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