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是从事黄磷、磷矿石的购销业务,在购销磷矿石的业务中,发生了几百万元的代垫运费,该代垫运费约定由购买磷矿石的黄磷厂承担。代垫运费有公路运费,也有铁路运费。且代垫运费单独挂账。去年年末,公司将代垫运费余额转入预收账款科目(销售磷矿石的挂账科目)。近日,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中,提出质疑,认为该代垫运费是价外费用。虽经解释后不再作为价外费用,但我仍对沟通中评估人员的观点还是不能理解。什么样的代垫运费属于价外费用?税务人员认为:A、发票是开给购货方的;B、销货方将发票交给了购货方;C、销方不能代收代付运费款项。A和B我们已做到,但C,我查阅相关资料,均找不到关于“销方不能代收代付运费款项”的规定。请问不作为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税法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公司为客户代垫的运费,为规定中所称“代垫款项”,虽然属于价外费用范围内,但上项(二)中对此予以了特殊规定,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列举内的项目。
据此,我们认为贵公司真实发生购销货物的代垫运费,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就不应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的货物一同计算增值税。
至于贵公司所述“销方不能代收代付运费款项”,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