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天然气公司,公司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时,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按0.4元/方向我单位计收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基金,并按月上缴存县财政专户。请问该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的3个条件,按规定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否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