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公司,与上级股份公司在同一地市,但不在同一区,增值税在所在地单独核算缴纳,部分固定资产是上级股份公司(法人)拨付。现因公司机构整合,需要将部分车辆转到另一公司(非法人),请问这种固定资产内部划拨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上述机构之间资产划拨未用于销售的,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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