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287014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向省内甲公司购买黄磷,通进火车销售给省外,约定甲公司承担火车运费用、杂费(包装、装卸、押运、物流服务费),我公司代甲公司垫付,现因杂费单据的客户名称均为我公司,甲公司故将杂费的单据(不能更换)退还我公司,代垫的款项已支付。现甲公司要我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款专用发票”给他们,这样做行吗?
咨询时间:2009-05-20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贵公司约定不承担且实际未承担运杂费,取得发票抬头为贵公司的票据,不能作为本公司合法费用入账,同时因虚假列支这部分费用引起的应纳税额的减少,面临征管方面的风险。
甲公司对这部分支付出去却未取得扣除凭证的费用,如果不能从对方取得更换后的发票,只能做纳税调整,即便是取得贵公司出具的“往来资金”收款凭证,也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