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和购房者草签了售房协议,收取了部分房款,请问这部分的预收款项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虽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销售许可证,但是签订了售房协议并收取了预收款,已发生了营业税纳税行为,应该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