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年末对未完工的某项工程按照完工百分比预计了工程成本100万元,第二年此项工程完工,实际成本为120万元。会计账务处理中,将多出的20万元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核算,后转入“利润分配”账户。请问对于此20万元成本,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能做纳税调减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第二年工程完工实际成本为120万元,扣除前一年年末对未完工的工程按照完工百分比预计了工程成本100万元,确认为第二年当期的成本费用,在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