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
2.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
答:1.目前,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面,我国并没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安全港”标准,而是更倾向于就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可比企业,确定转让定价方案。
2.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转让定价管理的对象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之间的产品调拨,其行为应该归属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安排,而不属于转让定价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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