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车间的员工都是由劳务公司聘请,员工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开发票向我公司收取,请问这部分支出我公司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反应?如果通过该科目反应,即我公司在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等的基数就增大。对于这些支出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工资薪金”是不含从劳务公司聘请的员工劳务费的,这部分劳务费也不能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支付这部分劳务费时,账务上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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