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
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文件规定:“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和企业反映,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总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收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并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但对总机构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各地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有的认为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为统一政策,经研究明确如下:(一)、总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等,下同)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对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94号)文件规定:“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是企业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主管地税机关不再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在税前扣除,而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皖地税函〔2001〕131号及粤地税函〔2002〕394号关于总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对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也自然失效。若总机构自行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进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