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请问税务机关是否不需要纳税人提供任何的资料就直接办理通税?还是由纳税人申请后再行办理退税?如果是纳税人申请后再办理退税,那么是按照10日,还是按照30日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所以,我们理解,对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退税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可在10日内退还,总局并未出台具体政策对此加以明确,多数情况还是需要纳税人自行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规定,……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综上所述,对于退税还是需要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
对于纳税人申请再办理退税的情况应按照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