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基金、利得盈等产品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金融衍生产品是否缴印花税?
答:1、购买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规定,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三条关于印花税问题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利得盈也是一种基金,应参照上述关于基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而,我们认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等应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贴现不征印花税。《安徽省淮北市地税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但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作出了特殊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所以,具体执行请您以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