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办公用房目前在下属的分支机构名下,现欲将其过户至总公司,请问在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等相关税款吗?
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分支机构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对于分支机构的房产过户到总公司在营业税上应认为产权发生转移,应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无偿划转的,应作为无偿赠与不动产,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2、契税《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企业符合上述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可以不征收契税,否则要按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