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BJOPENTV 分类 税务
问:我单位与美国总部签订了一名外籍专家的借调合同,他本是美国总公司的员工,为某一项目在我公司服务半年。他在这半年内的工资由美国总公司先行支付给他,再根据借调合同向我公司要钱。请问该合同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还是只要这名专家在国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即可?
咨询时间:2009-06-26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该美国公司的劳务费是属于为贵公司提供的劳务,贵公司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因而,贵公司应代扣该劳务费用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而,对于该美国总部取得的此项劳务所得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来源于境内所得,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贵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3、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贵企业也应代扣代缴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