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08年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以前年度可使用未弥补亏损600万,则其剩余未弥补亏损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是指按法定税率减半还是按照企业当年适用税率减半?如:A公司2008年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率15%,则08年度其应纳税额为100×15%/2=7.5(万元)还是100×25%/2=12.5(万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中填表勾稽关系,应纳税所得额(或可弥补亏损)是对企业当期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的,所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属于当期可以纳税调减的项目,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您所述情形:
1、如果当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调整事项,那么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800-(500+50)=250万元,减去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50-600=-350万元,这350万元就是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
2、如果当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调整事项,那么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800-(500+50)=250万元,如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那么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0×15%=37.5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规定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而不是对应纳税额的减免。因此,您的计算:100×15%/2=7.5万元,100×25%/2=12.5万元都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