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用户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抵交向公司购买的货物,同时与用户签订了一份协议说公司向银行办理的汇票贴现利息由用户自己承担。公司在账务处理上是: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用户 30000
银行存款
500000
贷:应收票据
53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现在税务局叫我们缴增值税,说是价外费用。我认为不应该缴,这笔贴现并不是我们随同销售货物一起收取的,并且在协议上已明确所办理汇票的一切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不能算做公司的收入,只是公司在办理时由我公司先帮用户垫付,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是这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9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所述贴现费用虽不是与货款一起收取,但却是为销售货物而引起的,向购买方收取的一项价外费用,且不属于增值税细则中“不包括在内”的四项代收项目,我们认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贵公司应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这部分贴现费用并入销售收入,同时将实际发生的贴现费用作为本公司财务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