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契税。这里的无偿划转如何理解?
我本人同时拥有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现将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土地房产作为资本投资进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以上的规定不要征收契税?
答:《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七、其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您的描述,应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是以“无偿”划转,则不征收契税。否则,契税照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