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集体宿舍楼维修费会计上是列入“修理费”还是“福利费”?另外,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集体宿舍楼的维修费,在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计入什么科目,但是我们理解贵公司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可以在上述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福利费”,税法上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扣除。如果贵公司是已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职工宿舍等福利部门发生的费用不应再由企业负担,不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