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两个车间对外承包,一个车间承包给个人(不是本公司职工);另一个车间承包给一个企业,销售时想以我们公司名称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在签订承包合同和财务核算时应怎样处理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但所述承包人以出包企业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出包方仍为征管系统中的名义纳税人,出包企业在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因纳税事项欠缺而引起的民事上的经济责任(比如承包方因未按规定纳税税务机关的处罚款等)由承包方承担,但出包方不能因为承包合同的约定而免除其纳税法定义务及纳税申报责任。
财务处理上,如果承包方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应的收入、成本、税费等,均是视同出包方自身业务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