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企业是个旅游生态园,园里有对外餐厅、客房、超市、果树,应分别缴什么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二)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9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旅游生态园应该是以纳营业税为主。贵公司如果能对上述提到的项目分别核算,那么对外餐厅应该按“服务业——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客房应该按“服务业——旅店业”缴纳营业税,经营超市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营业税。种植果木销售果品,由于贵单位不是农业生产单位,因此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贵公司不能对以上项目分别核算,会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而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