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实际经营年限30年短于土地使用权证上使用年限50年,应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能够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您的问题,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做出过明确规定,但是新企业所得法不再按孰短原则摊销,所以贵公司可以满足税法规定不低于10年的前提下,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自行选择,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