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对快销品行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促销费有何界定?商场里的特殊陈列费 属于哪类?
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广告费单独作为一项费用扣除,而是采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合并计算扣除的规定,我们理解这也是解决了实践中很多时候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难以区分,或纳税人因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不同而出现人为处理这方面支出费用的情形。
新税法下不再有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广告费的三个条件的严格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并列支。无论是税法第八条中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大原则,还是条例中对“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进一步解释,均要求企业核算中要以实际发生的费用的实质用途进行划分。
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广告费支出且取得了合法的广告费发票,就可以作为广告费进行处理。
同样,您提到的“商场里的特殊陈列费”,不知道这个特殊具体是什么性质,税务处理的原理跟上面的规定是应该是一样的,如果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则按照现行所得税相关规定,无论会计上将其作为哪种费用核算,企业所得税前都是不得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