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VIPHY282828
分类 税务
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此款中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参照那一个划分标准?
咨询时间:2009-07-31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日前的情况下,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原有的文件进行了清理,但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如下规定并没有做失效废止处理:“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我们理解,条例第七条所说的设备的范围仍应按16号文的原则处理,即建设方提供的当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列清单的设备是可以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