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籍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的经济赔偿金是否适用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年第85号)*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外籍员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财税[2001]157号主要是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对企事业单位给予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没有对外籍个人做出特殊限制,因此,此文件也适用于外籍员工,满足条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优惠条件的部分按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