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听说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要求取得正式发票,这里有几种情况:1、企业注册资本全部为现金,注册后确实购买了固定资产,但也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各种理由对方不给开具),遂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并具此入账。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代开发票,200多万的固定资产,如果开票又要缴几万元的税,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办?2、企业原是个体工商户,后注册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现金投资,原固定资产没估值也一并带过来,固定资产没有发票,怎么入账?3、原企业解散,某一股东分得部分资产,继续注册一新公司再经营,这部分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9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综上,企业无论是购买还是投资的固定资产,均需要有合法的票据作为凭证方可税前扣除。
(河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