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销售汽车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牌照费,缴不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贵单位代收的保险费、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河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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