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等的规定,纳税人(被拆迁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营业税。请问上述规定中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中要求的正式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注销后,国土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即为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答:国土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不属于地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能作为免交营业税申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