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然后C公司收购B公司的股份,这之间会涉及哪些税金?
答:一、A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9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B,A公司不需缴纳营业税。
二、B公司:财税[2002]第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让”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B公司承受A公司投资入股的土地要缴纳契税,同时对于其股权由C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分C公司收购的份额按财税[2009]59号进行不同处理。
三、C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企业股权转让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9条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让”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C公司收购B公司的股份,要缴纳印花税,是否要缴纳契税是视企业是否办理新设登记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分收购B公司的份额按财税[2009]59号进行不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