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GWSDYTSC1 分类 税务
问:甲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75%,外方25%,2007年、2008年企业均盈利,2009年董事会决定对2007、2008年度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股利分配。请问汇往外方驻地(境外)的股利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咨询时间:2009-07-24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免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处理,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具体还要看中国与外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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