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9年6月6日购买的车辆上了10%的车辆购置税,现在是否按7%缴纳,能否退还给我3%的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您购买符合规定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否则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目前没有退还3%税款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