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度利用煤矸石发电,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等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该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包括煤矸石,但其对应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不包括电力产品。所以,利用煤矸石发电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