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投资,乙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清算完毕,事务所的清算报告是在2009年完成的,乙企业2009年3月办理了注销手续,请问甲公司发生的投资损失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根据问题描述,乙企业2008年12月31日清算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中对清算业务的时间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甲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确认为清算结束的当年即2008年度,按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应在2008年所得税汇算申报扣除,2008年未扣除的不得延后在2009年扣除。
另外,2009年3月乙企业已经办理了注销,事务所的清算报告应在注销前完成,否则税务机关不会受理注销手续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期为2009年5月30日,并不影响甲企业2008年审批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的时间。
因事务所及注销手续等原因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确认扣除的,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可追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鉴于目前资产损失审批权在当地税务机关,因此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由税务机关判断和审批资产损失扣除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