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现欲出售部分工程剩料。如果出售的材料金额超过50万元,我公司是否就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若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从何时起认定,是该业务发生时起认定还是从明年起?我企业出售的材料(假设为90万元)是全部按一般纳税人上17%税率纳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但对经营发生少量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贵公司所述涉税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我们认为,对贵公司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不需要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就销售材料的90万元(不含税),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