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是否纳入税务评估才能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9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条规定,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条规定,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因而,自2009年9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后,需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的纳税评估,只有评估指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才会为其办理退税手续,而如果评估指标出现异常的将暂停退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