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VIPHY327600
分类 税务
问:某公司几年前通过外购取得一块位置偏僻面积又小的土地,因此地不是很理想,公司未对此地进行开发。现公司计划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假如原购置价500万元,计划转让价600万元,市场公允价在700万元,请问如果公司按600万元成交价计缴税款时,税务部门查账时是否认可?是否会参照市场价重新核定计税基数?
咨询时间:2009-08-27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贵公司的情况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收入额。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