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道路扩建,负责道路扩建的办公室(政府部门)支付给我单位拆迁补偿款5万元,其中需由我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B公司绿化及施工费用4万元,问:收到补偿款会计如何处理?支付给施工单位B企业的又应放在什么科目?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专项应付款
50000
2、支付给施工单位B时,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入帐依据:
借:相应费用或成本科目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
如果是形成项目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40000
贷:递延收益 40000
以后在资产折旧或摊销期内,逐期将“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3、结转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