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这段话中“机构”二字如何解释?
答: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机构”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有对此做出规定,以下列下重庆的文件,请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