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广告代理业务以收入全额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规定即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该政策并没有废止,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