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以什么为基数缴纳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与增值税上的售后回购类似,只是会计上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在返售或回购定价不公允时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税法上并不承认这种融资交易,而应按营业税条例和细则规定,视为买入和卖出证券两项经济业务处理。计税基数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