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使用自产检测仪器一台(同类产品批量对外销售),用于入库零件检查,该检测仪器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请问:1、领用自产检测仪器时,该不该计缴增值税?
2、该检测仪器入账价值是什么?是按“仪器成本”入账并计算折旧,还是按“同类产品售价”入账并计算折旧?
答:1、领用自产检测仪器是否计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一台检测仪器,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用于入库零件检查,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
2、该检测仪器按何价值入账计算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一台检测仪器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