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所得来源规定是,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这里的劳务发生地是否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中国境内劳务的规定一致?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不同课税对象,在不同环节按不同计税依据征收的两个不同的税种,因此二者对劳务的判断依据不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劳务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外来确定。而营业税法规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按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境内来确定。